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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户口和借读的若干问题

来源:达州家教网 时间:2024-12-03 作者:达州家教网 浏览量:
2008年小升初入学时间表 2008年北京各区县小升初咨询电话 下月初受理小升初跨区 学籍户籍居住地跨区有先后 体改校招生取消,按照公办校的要求开展招生工作 租房者能否跨区入学,要看租赁时间和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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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毕业生要回户口所在区县上初中怎么办?

答: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在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区县(如果其学籍所在区县和户口所在区县不同)或随其父母迁入的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须持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申请到非小学学籍所在区县入初中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由其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将由登记部门分配入学,分配方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办理了在非学籍所在区县登记入学手续的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不再负责其初中入学事宜。

2.对借读生如何收费?

答:借读生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借读费。 现行标准是: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 学校应每学期收本学期的借读费。在公办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除外)小学、初中借读,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但应按收费卡规定项目、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3.借读生毕业时发给毕业证书吗?

答: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其借读证明,注明借读年级和年限、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符合毕业资格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字号中注"借读"字样。

4.怎样办理借读手续?

申请入本市中小学校借读的外省市学生,一般应由其家长(监护人)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生在当地没有监护就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学生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学籍的,还应持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其家长(监护人)在京居住或暂住证明等,向学生暂住地区管片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即可入校作为借读生。 其中,申请在京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2]31号)执行。有关办理程序主要是由其父母持申请借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该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证明、其父母的身份证、在本市的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证明,向暂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再持其为学生开具的"在京就读批准书",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学校按照区县规定的办法排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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